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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全区域划定为野生动物禁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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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条规定,金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将金山区全区域划定为野生动物禁猎区。据此,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金山区全区域内非法猎捕任何野生动物,若有违反将按照下列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在禁猎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有关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是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二是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是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

三、依据《上海市崇明禁猎区管理规定》(参照执行)第二十一条规定,食用或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对食用者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购买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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