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28日上午,普陀区甘泉路街道分减联办工作人员在巡查道路时发现:新村路448号旁边的可移动式分类投放箱被移位,场地被一辆白色货车乱停车占用。
巡查人员立即开展调查。街道城管中队根据监控以及现场取证情况查实:当天上午8点20分许,新村路某号居民施某和一食品店主姜某共同将点位上的分类投放设施移位。
街道分减联办现场约谈施某和姜某,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13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责令现场违章停车立即驶离,由街道分减联办对分类投放点代为恢复原状,同时要求施某和姜某将损坏的护栏立即修复。
城市环境靠大家。自“垃圾分类”推广实施以来,越来越多民众自觉加入到分类行动中来。对于极少数不主动分类并损害分类设施的行为,街道分减联办将严格对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置,持续巩固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镇创建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