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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治理 法治为先——上海市资源利用和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组织召开《上海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意见征询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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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的精神,同时结合本市工程渣土(泥浆)行业管理在新时代,新背景下的发展要求,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近期完成对《上海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招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办法》”)的修订并由上海市资源利用和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分类中心”)于4月29日召开《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意见征询会,部分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及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代表参加会议。

会上,市分类中心首先就《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稿主要修改调整内容进行了讲解:一是降低了入门门槛,将“有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的自有运输车辆不少于20辆;承运泥浆的,不少于5辆”更改为“有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的自有运输车辆不少于一定数量”;将“自有运输船舶数量满足要求:从事内河运输船舶的总载重量不少于2000吨,且船舶数量不少于4艘;从事海上运输船舶的总载重量不少于5000吨,且船舶数量不少于2艘”更改为“自有运输船舶不少于一定数量”;二是对车辆标准进行了重新规定,将“车辆符合《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DB31/T398-2015)的规定,泥浆运输车辆符合《工程泥浆车安全运输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更改为“车辆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三是增加了对违规,违法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打击处罚力度,新增条款“运输单位有未处理违规、违法处罚案件的;在案件审理中不配合的,不得参与本市招投标”。

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就《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稿展开讨论并提出以下建议:一是为保证本市建筑垃圾收运工作平稳顺利,建议提前启动招投标工作,将启动招投标工作的条件之一“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有效期距离届满不足四个月的”更改为“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有效期距离届满不足六个月的”;二是部分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提出在道路运输单位招标要求中增加新、旧标准工程渣土(泥浆)车更新缓冲期,即在以新标准车辆参与招投标前,有效期内旧标准车辆仍可进行工程渣土(泥浆)运输;三是部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对入门门槛的降低表示了担忧,建议对原先的企业规模要求进行保留。

最后,市分类中心与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就近期工程渣土行业现状进行了交流沟通,并对运输单位提出来的问题进行了一一解答。

《上海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招投标管理办法》的修订并广泛的征询意见,是对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思想的重要实践,有力的保障了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对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维护市民群众生命安全、保障城市建设发展等方面也有着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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