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莆田绿萌滨海湿地研究中心向海口中院起诉,认为海南红树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商业经营为目的,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木栈道,严重破坏了当地原有的生态系统和生态平衡,遂请求法院判令海南红树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侵害,立即拆除木栈道,恢复原状及赔偿由此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等。
2017年12月9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莆田绿萌滨海湿地研究中心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海口中院提出撤诉申请。海口中院依法裁定准许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莆田绿萌滨海湿地研究中心撤回起诉。
案例五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自2005年起,澄迈中兴橡胶加工厂有限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开展橡胶加工和销售业务,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厂房附近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的坑塘内,对周围的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该公司违法排污行为造成环境污染,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海口中院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澄迈中兴橡胶加工厂有限公司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海口中院认为,该公司的排污行为造成周边生态环境的损害,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澄迈中兴橡胶加工厂给付环境侵权各项赔款976215.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