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当日受案并立案,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以重点排污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涉嫌污染环境罪,将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2019年3月15日,检察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起诉石狮市绿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及6名被告人,并对该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去年12月,经石狮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邱某等6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并禁止6名被告人分别在三年至五年内从事与排污或处置有毒、有害物质有关的工作;被告单位石狮市绿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300万元,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3358.9581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今年10月19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利剑斩污,警钟长鸣!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刑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规的不断健全,任何触犯法律的污染环境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企业或个人千万不要为了眼前的利益铤而走险。环境有价,一旦损害将“应赔尽赔”。2018年起,福建全省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石狮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及终审裁定,对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执行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