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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御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关注

却没有建立相应的外来物种档案分类管理制度及定期调查的跟踪监测制度。

我国抵御外来物种入侵可以援引的法条散见于一些单行法规、条例、细则等,其中主要依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作为规范。该法主要针对的是引进过程中可能携带的危险性生物,但对所要引进的物种本身的生态安全性并没有明确的管理、检测办法,不足以应对所有入境的外来物种及其可能造成的生态危害。而且,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主要把注意力集中到已知的危险外来物种上,缺乏生态影响评价机制、生态风险评估机制等预防手段,不利于对具有潜在危险的外来物种的防范。

相比之下,仅仅针对杂草的引进,澳大利亚政府就建立了一套杂草风险评价系统。1997年《国家杂草策略》规定了外来杂草管理的3个目标,并明确了政府、社区、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各自的义务、责任,最终提出相应的行动策略;同时,通过问题和评分标准的制定,对有意引进的外来植物进行风险评价。

各国用法律保护生物安全

外来入侵物种是没有国界的,它们的成灾机理或成灾过程有着自身的内在规律,因此对国外的先进经验,我们应该大胆地学习借鉴。新西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专门的生物安全法律的国家,旨在防止外来物种的无意引入以及它们在国内的传播,或对已经入境的侵袭性物种进行有效管理。对于已经在新西兰生长的侵袭性物种,《生物安全法》提议清除该物种或者通过在地区和国家两级实施管理战略来对该物种进行持续管理。新西兰政府在2003年8月正式发布了《生物安全战略》,该战略建成了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好的生物安全体系。

为了防治海洋有害物种的入侵,澳大利亚检疫与检验局在1991年发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强制执行的有关压舱水的规范性文件——《压舱水指南》,要求所有进入澳大利亚水域的船只必须服从强制的压舱水管理。

在美国的生物入侵立法体系中,《13112号总统行政命令》和《国家入侵物种法案》构成了美国生物入侵立法体系的骨干框架。《13112号总统行政命令》最大成就是成立了联邦层次的中心协调机构——国家入侵物种委员会,它要求所有联邦部门采取积极而协调一致的行动防止外来有害生物的侵入、定居和扩散,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已成灾的外来物种进行控制,最大限度地减轻它的危害,在人力物力允许的范围内着手对受损生态系统进行恢复。

其实早在2004年,我国就形成并通过了《中国外来生物入侵预防与管理的国家发展策略行动框架报告》,确定未来10年的总体目标:“建立和完善国家外来入侵物种的数据库信息共享技术平台,构建主要外来入侵物种的预防预警技术与快速反应体系,构建定量风险评估的技术与方法,建立野外监测技术方法与系统,发展持续治理的技术与方法,使主要外来入侵生物的危害与蔓延得到有效遏制。”目前,我国已成立以农业部为主,环保、林业等多个部门参与的全国外来生物防治协作组,设置了外来物种管理办公室。据媒体报道,外来物种管理办法正在制定过程中,预计年内出台;此外,农业部还将公布国家重点管理的外来入侵物种的名录。

在外来物种引进之后,根据科研的进展及风险因素的变化,定期对外来物种的使用情况、种群特性进行严格的跟踪评价,掌握其生存发展动态。如果外来物种被事实证明为有害生物或随着气候条件的变化逐渐转化为有害生物,及时发现它的危害并且预警,然后采取措施,是控制其危害最实用也是最有效的办法。

相关链接:欧洲八哥在美国成“带羽毛的子弹”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外来物种入侵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早在1890年,一位欧洲人将100只欧洲八哥带入美国,结果引发了美国有文献记载以来最大生物入侵案。曾经一架波音737被一群100来只的八哥击中后不得不紧急降落。这些被称为“带羽毛的子弹”的八哥给美国每年带来的损失多达8亿美元。

类似的教训是20世纪60—80年代,我国为保护滩涂引进大米草。大米草疯狂扩散,破坏了近海生态环境,诱发赤潮,致使大片红树林消亡。福寿螺引入我国台湾、广东后,由于销路不畅被弃养倒入沟塘,酿成难以收拾的螺灾,威胁农作物的生长。

延伸阅读:能否建立外来物种入侵责任追究制度

在我国已有的外来入侵物种中,大约有50%是有意引进后扩散成灾的。违法引进外来物种而造成损害的引进者、使用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而水产养殖、园艺等从业人员在有意引进外来物种时,对引进方可以收取一定的保证金,以分担此物种大面积入侵的风险。对于无意引进的,在无法追究到个人责任的时候,可以根据相关情况追究特定群体所有行为人的集体责任。

此外,我国防治和抵御外来物种入侵缺乏坚实的群众基础,对外来物种入侵方面的基本知识的普及教育和宣传力度还不够,应开展公共意识宣传教育活动,让公众充分认识、了解外来物种入侵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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