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下午,崇明县法院对施永全、朱云超等4名210案件中的案犯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施永全、朱云超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和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顾永仁和朱耀香分别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两千元。
2011年1月至2月间,施永全、朱云超先后3次于夜间将农药“克百威”撒在崇明东滩自然保护区的滩涂上,共猎杀得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小天鹅2只、野生动物野鸭40余只。其后,由顾永仁将小天鹅、野鸭等物运至朱耀香居住处。朱耀香明知小天鹅、野鸭为国家野生保护动物,仍予以收购、出售,并从中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