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判决:雷挺犯行贿罪被判刑3年、受贿罪被判刑11年、滥用职权罪被判刑3年。总和刑期17年,决定执行刑期1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逾300万元受贿款未认定
对于检方指控雷挺犯行贿罪及滥用职权罪,法院全部予以认定;而对于受贿指控,法院仅认定雷挺受贿港币40万元。检方此前指控,雷挺在任茂名市建设局局长、规划局局长和市长助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共收受李彦辉等10人的贿赂人民币141.2万元、港币130万元、美金7万元、欧元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法庭上,雷挺否认犯受贿罪。
广州中院最终认定雷挺仅受贿港币40万元。法院指出,雷挺收受李彦辉贿送40万元港币的事实,虽然雷挺否认,但行贿人的证言能与其他证人证言及书证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应予认定。至于检方指控的其他受贿事实,由于雷挺从未承认受贿,现仅有行贿人的指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