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过修订的《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经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予以发布。本《规范》将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此次修订的《规范》“适用范围”增加“广告、招牌和标识、灯光小品和雕塑、节庆彩灯”等各类景观照明设计、安装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的有关规范;“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国内外相关的最新标准,从原来的4项增加到9项;
“术语与定义”增加与正文相关联的内容,并在“禁设区”、“展示区”、“控制区”中按照“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的内容进行划分;
“总则”以国内现行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标准》(JGJ/T163—2008)为依据,将城市区位的功能性质,按照环境亮度进行划分,形成4个环境亮度区域;增加了“进行城市环境照明设计时尚需注意下列各点”等7点内容。
在“环境照明对于光源和灯具的要求”的一小节中,按照亮度分区进行限制。
以区域进行介绍,对“居住小区”、“公共活动区”、“商业中心区”、“行政办公(工业)区”照明的相关规定逐一介绍。
增加了“城市环境照明要求”,对各类景观进行逐一介绍。
增加了对“广告、招牌和标识、灯光小品和雕塑、节庆彩灯”等内容的规定。
增加了附录C,对“自发光广告照明”给出相关建议。
本标准的修订将使本市的景观灯光管理工作更加可控、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