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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绿化市容局落实三项要求 加强本市公园内经营性场所管理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厅字〔2014〕52号)精神,市绿化市容局落实三项要求,加强本市公园内经营性场所管理。
  一是进一步落实相关管理要求。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局各直属公园要严格执行《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公园中严禁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二是分类型分阶段开展处置工作。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局各直属公园要进一步梳理公园内建筑设施的经营情况,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按类型分阶段提出具体解决办法。没有合法手续或者手续不健全的应予以关停;有合法手续但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要求予以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部门吊销资质;有合法手续但经营对象、范围、形式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转型或者停业整顿;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作为非经营用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产权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租赁合同到期后收回。
  三是加强公园内经营设施的监督管理。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局各直属公园要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公园经营性场所的监管工作,重点做好会所及高档餐厅的经营性场所日常检查和督促整改工作。除管理、施工要求外,任何时段严禁非工作车辆进入公园。对今年列入重点检查的3个会所和8家高档餐厅的经营性场所,相关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相关局直属公园,要进一步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确保限时整改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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