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7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21年9月9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废止以下行政法规: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7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21年9月9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废止以下行政法规: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