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山区公安分局山阳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在山阳镇一农贸市场查获袁某非法猎捕并出售野生鸟类案件。经向市和区野保部门咨询,此案只要数量达到20只以上,即可刑事立案侦察。
经市野生动物权威专家鉴定:依据送鉴鸟类外形特征,经量度和比对标本,并依据《中国鸟类野外手册》鉴定,送鉴物中有3种鸟类,其中麻雀124只,白鹡鸰1只,金翅雀3只,共计128只。除白鹡鸰外其余均为“三有”野生鸟类。
日前袁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执法机关将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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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上海市林业局关于对<上海市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作出解释的请示》的答复中“使用‘粘网’、‘鸟网’等危害性捕猎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实际造成野生动物伤亡后果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可适用《办法》第十三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