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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复同意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

在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改革开放措施的试验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1年11月9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

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的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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