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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古树名木管理技术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青岛市古树名木管理技术中所涉及的术语和定义、古树生长的环境指标、技术档案建立、养护管理、保护管理措施、古树修复及养护管理责任。 本规范适用于青岛市辖区内的公园、公共绿地、风景管理区、集体、个人、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寺庙等的古树名木管理。 2术语和定义 2.1古树 指树龄百年以上的树木。 2.2名木 指树种珍贵、树型奇特、在国内外及本地稀有的或具有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或在风景点起重要点缀作用的树木。 2.3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具有其一,既可称为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的分级及标准:古树分为国家一、二、三级,国家一级古树树龄500年以上,国家二级古树300年~499年,国家三级古树100年~299年。国家级名木不受年龄限制,不分级。 2.4环境指标 直接来源于环境目标,是对环境目标的分解与量化。该规范所指的环境指标包括土壤通气、容重、自然含水量、温度、矿质营养元素、有机质及光照、生物群落和生物个体等环境因子。 2.5土壤有效孔隙度 土壤有效孔隙度是土壤有效孔隙的体积占土体体积的百分率,见式: 土壤有效孔隙度=总孔隙度—毛管孔隙度………………………………………… 总孔隙度是指土壤总孔隙的体积占土体体积的百分率,%。 2.6土壤容重 土壤容重是指单位体积内土壤烘干后的质量,见式: 烘干土壤质量 土壤容重= …………………………. 单位体积 裸子植物土壤含水量达到14%~15%,砂质土可在16%~20%之间。 b) 被子植物的土壤含水量达到17%~19%,均不能大于20%。 c) 浇水的深度应在60cm以上。 d) 叶面喷水。在气温过高、日照强烈、空气湿度小、蒸腾强度大、尘埃严重时,应采用人工降雨和喷灌,保持树冠枝叶的适度湿润及清洁。 5.1.2施肥 在一~二年中应测定一次土壤的养分状况。碱解氮为30mg/kg,速效磷为20mg/kg, 速效钾为10mg//kg以下时就应施肥。 e) 施肥要在距树干3m处,于早春或秋后开沟施肥。肥穴尺寸:0.3m×0.7m×2m或0.7m×1m×2m。 f) 在树冠投影外侧开穴施肥,肥料以腐土、绿肥及腐熟家禽粪便为主,禁用化肥。 g) 叶面追肥,古树名木在生长季节以2‰~3‰的氮肥为主,兼施磷酸二氢钾,增加树势。 5.1.3修剪枯病枝。 修剪由许多病虫害引起的病虫枝、干枯枝,防治病虫传播和蔓延。 5.1.4疏花疏果。 一项人为调节树木生长、结果的养护措施。 5.1.5同类互补 在古树周围种植同类幼树或大豆,发挥同类群体互补作用或固氮作用。 5.2换土或埋条 在一~二年中测定一次土壤,土壤孔隙度达到5%以下或土壤的密实度达到30kg/㎝2以上,可换土或埋条,时间应在早春或晚秋进行。同时在自然条件下,古树名木的土壤养分主要来源是枯枝落叶,不应人为的清除枯枝落叶。为了恢复这种自然规律,可利用树木的枯枝落叶及周遍杂草,堆积成绿肥,以此来改良土壤结构,增加土壤的通透性。 5.2.1换土 深挖0.5m~1m,以原来的旧土与沙土、腐土、绿肥、锯末、腐熟家禽粪便或复合肥混合均匀之后填埋其上。 5.2.2埋条 a) 放射沟埋 在树冠投影外侧挖放射状沟4条~12条,每条沟:120cm××80cm。沟内先垫放10cm厚的松土,再把剪好的苹果、海棠、紫穗槐等树枝缚成捆,平铺一层,每捆直径20cm,上撒少量松土,同时施骨粉和有机肥、复合肥,每沟施骨粉1kg、复合肥2kg、有机肥10kg,覆土10cm后放第二层树枝捆最后覆土踏平。 b) 长沟埋条 株行距大时,也可用长沟埋条。每条沟:200cm× 病害防治 早春、晚秋选用保护性杀菌剂,病害发生期选用治疗性杀菌剂。 k) 虫害防治 对食叶害虫,应选用触杀性、胃毒性药剂;对刺吸害虫、螨类应选择内吸性、触杀性药剂; 对蛀干害虫应选择内吸性、熏蒸性药剂;对地下害虫应选择触杀性、内吸性药剂。 5.3.4生物防治 l) 利用有益生物进行防治。主要包括以菌治病、以虫治虫、以鸟治虫、以菌治虫等方法。 m) 利用生物代谢产物进行防治。主要包括应用苏云金杆菌、灭幼脲类、抗生素类、激素、植物提取物等方法。 6保护管理措施 6.1树冠垂直投影外沿3m范围内的路面禁止铺装。因特殊防护需要,可铺置透气砖、嵌草砖、铁筛盖,砖与砖之间不嵌缝,留有通气道。 6.2树冠垂直投影外沿3m范围内,不得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性建筑、动用明火或排放烟气。如情况特殊,需要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施工,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汇报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6.3在古树名木根系分布范围内,不得设置临时厕所和排放污水的渗沟;不得在树下堆放能污染古树根系土壤的物品,如撒过盐的雪水、人粪尿、垃圾、废料或污水。 6.4古树应设围栏保护。孤立树或树群围栏与树干的距离应不小于3m。围栏以游人摸不到树干为最低要求。 6.5高度8米以上的古树名木应根据树体所在的具体位置安装避雷装置。 6.6不得在树体上钉钉子、绕铁丝、挂杂物或作为施工的支撑点;不得刻划树皮、攀树折枝、挖根或剥损树皮。 6.7不得砍伐或擅自移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须经市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人民政府批准。 7古树修复 树洞由于伤口长久不愈合,长期外露的木质部受雨水浸渍,逐渐腐烂,严重时树干内部中空,树皮破裂,应及时修复。修复应根据腐烂程度在早春进行。 7.1古树修复 7.1.1开放法 a) 树洞不深应当用锋利的刀刮净削平四周,使皮层边缘呈弧形;然后用药剂消毒。修剪造成的伤口,先涂抹0.01%~0.1%的α—奈乙酸膏,再涂上铅油或接蜡。 b) 如树洞很大,给人以奇特之感,欲留做观赏时,将洞内腐烂木质部彻底消除,刮去洞口边缘的死组织,直至露出新的组织为止,用药消毒,并涂防护剂。在树洞最下端插入排水管,以利排水。应经常检查防水层和排水情况,防护剂每隔半年重新涂一次。 7.1.2填充封口法 a) 用消毒的工具清除洞穴内朽烂物并刮掉腐烂物直至鲜木,再用升汞和高锰酸钾消毒晾干; b) 用无菌黄泥捣实填紧洞穴并按树体原样进行造型; c) 封口; d) 用两层玻璃丝布加涂聚酯树脂封口,再将据树体颜色调制的凝固聚酯树脂涂擦在封口上,撒上细沙; e) 在洞口表面钉上树条,以油灰和麻刀灰封闭,再涂上白灰乳胶、颜料粉面,还可以在上面压树皮状纹或钉上一层真树皮。 7.2支撑 对有倾倒或折断倾向的古树树体、大枝应及时采取用金属、木桩、钢筋、混凝土材料支撑。支柱与树干连接处应有适当形成的托杆和拖碗,并加软垫。 8养护管理责任 8.1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砍伐、移植、买卖或转让。 8.2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寺庙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8.3铁路、公路、水库以及公园、风景区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负责养护。 8.4私人宅院的古树名木,由指定具体宅院使用者负责养护。 8.5上述范围内以外的古树名木,分别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养护。 8.6负责养护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园林、林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和养护方案进行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 8.7古树名木受害或长势衰弱,养护单位和个人须立即报告所在县、区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进行治理、复壮。 8.8对稀有珍贵的古树名木,除原地保护管理外,在重点风景区、植物园等地,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繁育、栽培,长期保护,以防基因丢失。如崂山钓樟、白花耐冬、重瓣紫藤等。 8.9对死亡的古树名木,须经市林业局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否则,一律按破坏古树名木条例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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